关于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纪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党支部

    为贯彻执行《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纪委工作办法(试行)》(闽中医纪〔2015〕10号)规定,院纪委制定了《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纪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支持、配合学院纪委按照《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纪委工作办法(试行)》和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纪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特此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20161216

 

 

 

 

 

 

 

 

 

 

 

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纪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纪委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纪委工作办法(试行)》(闽中医纪〔2015〕10号)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纪委由党员大会按照党内法规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纪委在学院党委和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纪委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学习,认真履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员干部和师生廉洁自律,为学校和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我院纪委一般设委员35名,由书记和委员组成。纪委委员从党员师生员工中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学院具有党员身份的副处级干部兼任。

    第五条  纪委委员、书记进行换届、调整,学院党委应征求校纪委的意见。纪委委员空缺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第六条  纪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责任心强,善于学习,勇于担当,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愿意从事纪检工作;

   (四)具备从事纪检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条件,能够协调好工作时间,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纪委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须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服从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不愿履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违反纪检干部“五严守、五禁止”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发生违纪行为被党纪、政纪立案查处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工作情形的。

  

第三节 工作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八条  纪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党委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配合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深入了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协助党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督促院内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学院党委部署,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履行监督职能,营造风正气顺的发展环境。加强对党委及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党员遵守“六大纪律”的情况,对苗头性事件及时给予提醒、批评和指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处理;检查落实院内各党政机构、学科、课题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是否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检查落实教职员工师德师风的情况,纠正损害师生权益,有违公平、公开原则的行为。

    (三)推进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检查领导干部、各党支部、党员在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中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四)配合上级纪委开展执纪工作。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初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步的核实工作;配合上级纪委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纪委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对绩效发放、评先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研究生招生复试、学生管理等行政行为开展监督;

    (二)对重要工作的决策过程开展监督;

    (三)对重大专项教育、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发展党员等工作开展监督; 

    (四)对学生干部选拔、评先评优以及奖学金、减免缓贷、困难支助的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开展监督;

    (五)对党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作风、校风学风开展监督;

    (六)对重大任务的推进情况开展监督; 

    (七)对各类经费、易耗品采购、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开展监督;

    (八)对教代会、院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十条  纪委的基本工作方式如下: 

   (一)掌握工作动态。出席(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了解学院近期的主要工作;定期约谈学院主要部门负责人,学科、课题组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了解其主要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阶段性监督、检查计划。

   (二)开展廉政谈话。定期或专题约谈学院主要部门负责人,学科、重大课题组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开展廉政谈话,宣讲廉政要求,防范于未然。

   (三)开展合规检查。定期调阅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监控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各单位和个人提出质询,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等,对教学、科研活动和日常管理中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督查;查阅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教研室、党支部、课题组等组织和机构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对决策过程以及党员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开展检查。 

   (四)收集反馈信息。定期或专题组织调研会、座谈会;深入教研室、实验室、学生宿舍开展走访活动;开展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充分发挥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定期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了解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了解决策、管理的结果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损害师生权益。

   (五)建立监督网络。指导党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及时处理和回复信访件。

   第十一条  监督结果的处理

   (一)建议。在调研的过程中,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的不足,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整改意见;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称晋升,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

   (二)通报。对各党支部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就党委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党纪情况向所属党支部发出通报。

   (三)约谈。发现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在工作、生活中存在不良倾向,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未遂的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党纪法纪处分标准的违规行为,纪委应及时约谈相关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指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督促其立即纠正。

   (四)上报。发现已达到党纪法纪处分标准的违纪线索,应当及时上报学院党委和校纪委,交由校纪委作出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违纪线索,或校纪委直接管辖的事项,应直接向校纪委作出汇报。

    (五)报送。第(二)、(三)所列事项应同时报送学院党委,由党委采取必要的措施检查落实,或依照党委工作权限作出处理。

    (六)转交。涉及非领导干部、非党员师生的违规情况,应当转交党委或行政进行约谈,已达到党纪法纪处分标准的转交校监察室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权限

    上述第(八)-(十一)所列的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基本方式、结果处理等,涉及纪委的工作权限,党委、行政负责人和党员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节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纪委文件和有关业务知识,加强纪检委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纪委书记应每年向校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德述廉,接受评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种书面材料、记录、活动照片以及师生信访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第五节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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