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电子签章在电子公文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签章是电子公文中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公文、内部往来的正式文件和函件。
第四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校办公室,电子签章的印模由校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各处级单位,由办公室秘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签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七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签章的须由用章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经用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校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因损坏、遗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签章的,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电子签章损坏的,须将原电子签章密钥盘交回销毁。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电子签章的,须将原电子签章密钥盘交回校办公室,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电子签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签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流程一致。提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签章。签章管理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签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二条 文书一经加盖电子签章,再行编辑则该文书无效。需要撤销电子签章,重新审批后再行盖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电子签章申请表
电子签章申请表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部门名称 | ||||
电子签章 序列号 | ||||
变更类型选择 | 初次申领 | 签章损坏或丢失 | ||
签章更改 | 签章注销 | |||
申请变更 情况说明 | ||||
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部门盖章) | |||
经办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