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我校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办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闽委发〔2018〕9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执行、办理、落实、反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办、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是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督办工作遵循“实事求是、重在落实、分工负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督办范围
第四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各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的实施情况;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七)经校领导批示、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或其他社会关注的涉及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八)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各单位(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师生员工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九)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五条 督办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是学校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承办单位负责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二)限期办结制度。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一般每月一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向学校办公室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学校办公室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督办程序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可直接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及重要工作部署,可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立项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立项或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原则,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督办通知单或批办单等形式将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也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采用口头形式交办。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电话通知,后补发书面通知。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应积极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需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办结时限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办结要求的,呈报校领导或上级领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管理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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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督办方式
第七条 督办工作方式分为常规督办、现场督办、全程督办:
(一)常规督办。对于一般性工作任务,办公室可通过电话催办、书面催办、约谈催办等常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办。对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办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办。督办工作组应请示校领导同意后成立。
(三)全程督办。对于一些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学校办公室可全程参与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向校领导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督办责任
第九条 凡列为督办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督办涉及内容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尽职尽责,抓好办理落实工作,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办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第十一条 涉密事项督办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相关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将督办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办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