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单位,各学院(部),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以《信访工作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为依据,对《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予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信访秩序,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医护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
采用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我校师生医护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听取广大师生医护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处理、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预防信访事项发生;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可向学校行政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 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五)应由学校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学校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当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结束后,应当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信访制度。学校为信访一级单位,各机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附属单位为信访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强化基层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坚持做到能在基层解决的矛盾不上交学校,能由职能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报校领导,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三条校领导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和校领导信箱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为师生员工、信访人排忧解难。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或投诉请求;
(二)负责按照上级机关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做好信访调查、交办、协办和督办工作,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督办“归口办理”的信访问题;
(四)负责对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等问题进行处理;
(五)负责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及信访者正当的民主权利;
(六)负责做好信访材料的保存、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和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或投诉请求;
(二)受理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助学校办公室和本部门领导具体办理信访事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来信和接待工作,应当按照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存档等程序步骤进行办理。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七条信访人向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明确的事实、理由或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进行详细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管单位或学校办公室沟通,便于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二级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办公室进行来访的,学校办公室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批受理部门,学校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各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凡遇以下信访事项,可不予受理:
(一) 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三)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的,或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经学校办公室认定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不属于或超出学校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
(五) 匿名且事实不清的;
(六)教育部《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规定应当通过其它途径处理的;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信访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由学校法律顾问向学校办公室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并由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办公室向信访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有因信访事件引发的诉讼请求发生,由法律顾问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诉。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以及附属单位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原《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校办〔2018〕76号)同时废止。
